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规定,本区将于2015年1月起对《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进行延续和复核。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象
1.延续:2011年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或2011年进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2.复核:2013年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二、方式
符合本年度复核和延续对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于《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期或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至30日前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到所在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本年度延续和复核工作于12月31日截止,逾期不进行延续和复核的,区卫生计生委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申请延续和复核应提供材料目录
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复核/延续)》(申请表可在各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qpwjs.com.cn);
2.原《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3.企业(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4. 由经上海市计量认证或国家实验室认可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公共场所检测报告,检测项目按照该场所对应的相关卫生标准执行;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单位或个人,另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一年内是指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提出延续和复核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