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于2013年3月起对辖区内的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持有的《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进行年检验证工作,公告如下:
一、年检日期
2013年3月1日至9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持有2011年申领的有效《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
三、年检资料
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复核/延续)》;
2、《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3、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和相关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有效检测报告(有效期为一年),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
4、企业(个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卫生监督人员将对上述证件有关内容采用摘录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登记。
四、咨询联系
青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综合审核科
联系电话:69731264
特此公告!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局
201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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