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一步规范本市母婴保健从业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行为,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上海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098号),要求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从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三年一次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每年一次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校验工作,《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由发证部门三年换证一次。
嘉兴市秀洲区卫生监督所
2010-11-25